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厦财采诉〔2024〕10号
一、项目编号:[350201]FX[CS]2024008
二、项目名称:直饮水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厦门新嵘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嵘和公司)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福明西二路9-1号301室
被投诉人
1
:
厦门方信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信公司)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82号1604单元
被投诉人2:
厦门高新学校(以下简称高新学校)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路58号
相关供应商:
厦门市倍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臻公司)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32号之一604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新嵘和公司参加被投诉人高新学校委托方信公司代理采购的“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编号:[350201]FX[CS]2024008),对该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后,对方信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正式受理新嵘和公司的投诉。经查,该项目于2024年8月2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4年8月23日发布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1
:新嵘和公司该项目评审所得总分72.14分,分数低不符合客观事实,存在漏评、错评、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投诉事项2
: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的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投诉事项3
:成交供应商(倍臻公司)评审总得分80.03分,综合得分最高排名第一,不符合客观事实。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该项目评审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参与报价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了独立评审。此外,磋商文件中技术部分的评分项涉及安装布置方案、安装难点及关键点方案主观评分项,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主观评分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实际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而作出的评分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磋商小组存在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违法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