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201]D1-JF[GK]2023046
二、项目名称:全院医疗设备维护和保养服务(更换)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西南华百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百川公司)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开发区双港大街528号北大资源智汇苑8、9#楼201室、3-23层(第15层1503室)
被投诉人
1
:
福建经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公司)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59号海晟国际大厦24层2401
被投诉人2:
厦门市第三医院(以下简称第三医院)地 址:厦门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二路2号
相关供应商
:国药医工(福建)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工福建公司)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盘屿路869号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片标准厂房17号楼2层2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华百川公司参加被投诉人第三医院委托经发公司代理采购的“全院医疗设备维护和保养服务(更换)采购”(项目编号:[350201]D1-JF[GK]2023046),对该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后,对经发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4年2月4日正式受理南华百川公司的投诉。经查,该项目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2月29日发布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国药福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不真实的、是虚假材料。经发公司在回复函中回复的理由不充分,存在片面理解及断章取义。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该规定中的“控股、管理关系”是指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强调的是直接关联关系。经发公司的质疑答复已表达中国医疗公司与国药福建公司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
投诉的事实依据主要为“国药福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国药上海公司的董事;国药上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国药集团公司的董事、经理;中国医疗公司又直接控股国药集团公司,所以中国医疗公司与国药福建公司之间虽然不是直接控股关系,但是是存在控股和管理关系的”,该依据所强调的是国药集团公司、中国医疗公司与国药福建公司之间的间接管理关系,而非直接管理关系。投诉人未提供其他证明资料的情况下,仅凭“国药上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国药集团公司的董事、经理,中国医疗公司又直接控股国药集团公司”,无法认定国药集团公司、中国医疗公司与国药福建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根据前述已查明情况,国药上海公司经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认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中型企业,国药福建公司经福州市仓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因此国药上海公司直接控股的国药福建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该项目,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未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