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201]wx[GK]2024002
二、项目名称:不锈钢类设施、器械车、全院推车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华恒公司)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三江口工业区
被投诉人
1
: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公司)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机场北路476号4楼
被投诉人2: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厦门医院 (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99号
相关供应商
:南京布尔特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尔特公司)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领智路56号2幢31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欣华恒公司参加被投诉人肿瘤医院委托万翔公司代理采购的“不锈钢类设施、器械车、全院推车项目”(项目编号:[350201]wx[GK]2024002),对该项目提出质疑后,对万翔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正式受理欣华恒公司的投诉。经查,该项目于2024年2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2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
1
:欣华恒公司最终得分畸低。投诉事项2: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评标报告及采购项目评分汇总表、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及采购清单、投标材料、评分细项表,我局未发现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等规定的情形,也未发现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情形。
投诉人“技术方案”与“样品”、“商务方案”均有得分,不存在投诉人所述“1分未得”的情形;投诉人“检测报告”与“‘▲’项技术条款”因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部分技术参数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故均有所扣分,不存在投诉人所述“检测报告与‘▲’项技术条款均是满分”的情形。投诉人以其自身推断结论为依据,认为其在该项目中的技术分扣分,系评标委员会对其实施歧视性待遇、评审错误,导致其最终得分畸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与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事项1与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