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厦财采诉〔2024〕6号)

厦门政府采购网 2024-05-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201]wx[GK]2024007

二、项目名称:厦门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评价技术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睿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柯公司

 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夺锦标弄62号三层-68室

被投诉人

1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公司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机场北路476号4楼

被投诉人2: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厦门农业局

 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3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睿柯公司参加被投诉人厦门农业局委托万翔公司代理采购的厦门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评价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201]wx[GK]2024007,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后,对万翔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正式受理睿柯公司的投诉。经查,该项目于2024年3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4年5月17日发布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技术项”其中“1-6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1人)进行评分:……②属于省级及以上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土壤三普专家组成员得1分(提供专家组成员证明材料);满分3分。”睿柯公司认为其提交质疑函后修改的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技术项”其中“1-7 为该项目配备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1人)进行评分:…… ②属于省级及以上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土壤三普专家组成员或入选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编委会得1分(提供专家组成员或编委会证明材料),满分3分。”睿柯公司认为其提交质疑函后修改的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

3

:

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技术项”其中“1-8 投标人拟投入该项目的质量控制人员通过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取得土壤普查剖面技术领队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0.2分,满分3分”设置不合理,经睿柯公司质疑后仍未修改。

投诉事项

4

:

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技术项”其中“1-9项:投标人拟投入该项目的技术人员属于省级及以上土壤普查办发布的土壤三普专家组成员的,每提供1人得0.2分,满分3分;须同时提供①专家组证明材料、②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针对睿柯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修改后的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

5

:

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技术项”其中评分项目1-10、1-11、1-12、1-13、1-15共5个评分项均为项目技术人员配置项,评分标准重复针对项目技术人员的配置的学历、职称等内容进行重复加分评审,设置不合理,经睿柯公司质疑后仍未修改。

投诉事项

6

:

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技术项”其中“1-14、投标人拟投入该项目技术人员通过正规出版社参与公开出版过与土壤学相关专著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3分”设置不合理,经睿柯公司质疑后仍未修改。

投诉事项

7

:

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技术项”其中“1-15、根据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内务人员具备较好的语言文字能力进行评价:提供该人员的语言文字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有效扫描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可得3分”设置不合理,经睿柯公司质疑后仍未修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4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投诉事项,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投诉人睿柯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明招标文件中技术项1-6、1-7、1-8、1-9存在排他性的证据材料。而被投诉人却提供了多个供应商满足技术项1-6、1-7、1-8、1-9的证据材料。由于该项目需要一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省级及以上三普办正式行文公布的专家组成员经筛选认定具备较高专业素养,故技术项1-6、1-7、1-8、1-9均有要求有关“省级及以上三普办正式行文公布的专家组成员”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投诉事项1-4涉及的评分项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5

投诉事项5关于该项目技术项1-10、1-11、1-12、1-13、1-15重复得分的投诉。根据我局查明情况,我局认为上述评分项相互独立,不存在重复得分的情形。

投诉事项5关于该项目配置人员数量不合理的投诉。该项目并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及我局查明情况,我局认为该项目工作涉及大量的知识体系和技术力量,存在任务重、时间紧的客观情况,故该项目技术项1-10、1-11、1-12、1-13要求的技术人员数量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投诉事项5涉及的评分项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另,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对技术项1-10、1-11、1-12、1-13进行更改,降低了该项目配置人员数量。

投诉事项6

投诉事项6关于技术项1-14未量化的投诉。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及我局查明情况,我局认为技术项1-14的指标可以量化,且有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存在无法量化的情形。

投诉事项6关于技术项1-14设置不合理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合理编制招标文件。该项目工作涉及土壤学相关知识,需要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性,故技术项1-14要求投入该项目的技术人员通过正规出版社参与公开出版过与土壤学相关专著,与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合同履约质量存在关联。

现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另,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对技术项1-14进行删除。

投诉事项7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合理编制招标文件。由于该项目三普成果清单共计14个专题成果,涉及大量文字表述,对语言能力要求高,故技术项1-15要求项目内务人员拥有语言文字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与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合同履约质量存在关联。

现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另,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对技术项1-15进行删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财政局

                                2024527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