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201]GWTZ[GK]2023020-1
二、项目名称: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厦门医院标识标牌设计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正标识公司)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华昌路38号101
被投诉人
1:
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物投资公司)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18楼C单元
被投诉人2: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厦门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99号
相关供应商:
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创公司)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9号1001室之二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正标识公司参加被投诉人肿瘤医院委托公物投资公司代理采购的“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厦门医院标识标牌设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350201]GWTZ[GK]2023020-1),对该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后,对公物投资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受理西正标识公司的投诉。
投诉事项
:尊创公司不具备标识项目设计施工配套服务能力,不符合中标要求。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开标后,公物投资公司对尊创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认为该公司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然而部门设置情况、网络招聘信息等与此不存在必然关联。西正标识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尊创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而尊创公司却提供了类似业绩证明、设备发票、部分人员证书等证据证明尊创公司符合该项目的资格条件。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