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厦财采诉〔2023〕151号)

厦门政府采购网 2023-12-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201]JFZB[GK]2023022

二、项目名称:翔安公安分局交通违法、事故暂扣车辆施救和保管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厦门鑫欣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欣辉公司

 址: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泥山里鑫英辉交通施救

被投诉人

1

建信发展(厦门)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 

 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66号轻工大厦9层01单元之二

被投诉人2:

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局翔安分局)

 址:厦门市翔安区新莲路266号

相关供应商:

厦门公交集团安驰汽车服务(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驰公司

 址: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5-4号319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鑫欣辉公司参加被投诉人公安局翔安分局委托建信公司代理采购的翔安公安分局交通违法、事故暂扣车辆施救和保管服务”(项目编号:[350201]JFZB[GK]2023022,对该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后,对建信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正式受理鑫欣辉公司的投诉。

投诉事项

该项目结果公告中,建信公司将安驰公司列为中标单位,但是安驰公司作为被大型企业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理应没有资格参加100%(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招标采购项目,不能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折扣等政策,因此也不能被列为中标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交集团经其注册登记所在地工信局认定为交通运输业小型企业,安驰公司经其注册登记所在地工信局认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型企业。因此公交集团直接控股的安驰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该项目,未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财政局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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