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厦财采诉〔2024〕3号

厦门政府采购网 2024-02-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201]GWCG[GK]2023069

二、项目名称: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电梯(更换)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厦门沛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晟公司

 址: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6号815

被投诉人

1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物公司

 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21层D单元

被投诉人2: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

 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5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沛晟公司参加被投诉人第一医院委托公物公司代理采购的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电梯(更换)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201]GWCG[GK]2023069,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后,对公物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正式受理沛晟公司的投诉。

投诉事项1

技术评分项1-1至1-10在第五章中又逐条罗列,违背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

商务评分项2-5更正内容违反《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通知》(厦财采〔2020〕12号)

32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该规定仅要求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非实质性要求允许负偏离。

投诉人所述的第五章第4.9.1至4.9.10十条技术要求不属于实质性要求。该项目招标文件将非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分条款,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我局亦未发现技术评分项1-1至1-10设计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行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根据前述查明情况,投诉事项2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财政局

                                2024226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